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等的通知-pg电子麻将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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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6〕3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六安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六安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设施,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节水工艺、器具、设备、计量设施、水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以及其他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中心城区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 164-201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年设计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出具节水评估报告。已独立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节水评估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用水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是否采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是否使用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用水设施、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和地方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篇章。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同时征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时,应当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综合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节水设施有关的施工图、竣工图、给排水管网图、节水设施分布图、计量网络图等材料。
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年取用公共供水36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所有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列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第三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计划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城市供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户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近三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值×(1.0 增减系数) 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近二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值×(1.0 增减系数) 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上年度取水量×(1.0 增减系数) 增减量。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高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 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 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的,自备案之月起1年内,增减系数 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当年增减系数 0.1;
(五)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的,增减系数 0.1;
(六)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增减系数 0.1;
(七)改建、扩建项目未实行节水三同时,逾期仍不补办相关手续的,逾期次年增减系数-0.1;
(八)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或未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九)未按期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
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加系数调减为0。
第九条 用水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用水计划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计划用水量;
(二)单位产品取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国家、省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限值核减计划用水量;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条 年设计公共供水取水量3600立方米以上的新增用水户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并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次年拟用水总量建议,作为下达次年用水计划的参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用水户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用水户对年度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应在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 用水户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用水计划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年取(用)水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通过水平衡测试确认需调整的计划用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要做水平衡测试的,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四)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用水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用水节水情况数据、资料、报表的;
(五)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未按水平衡测试报告进行整改的;
(七)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定,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实行按季考核,必要时,可以按月或者双月进行考核。
用水户应当结合用水实际,将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到各季度,在规定时限内将分配情况反馈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未按时反馈的,视为认可年度用水计划,并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季度平均分配进行考核。
用水户需要调整考核周期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告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考核日前10日内不予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事宜。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情况数据、报表等资料。
第十九条 用水户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依法实行加价收费。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实施用水在线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含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供水节水规划。
第六条 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洗车、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畜牧和水产养殖等用水;
(六)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应当纳入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5万m2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总用地面积在2万m2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九条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药、医疗机构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十条 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
第十一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四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能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时,应依据市城市中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其他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住宅建筑;
(四)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50 m3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五)日取水量超过250 m3的工业企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应当加速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相关要求。
再生水利用系统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
第十八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自建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其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九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范特种行业用水行为,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用水是指洗车、洗浴(桑拿、水疗)、城市水上娱乐项目(游泳馆、水上娱乐)、纯净水制造等行业用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前款所列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水利、环保、城乡规划、工商质监、文广新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特种行业用水项目,应配套建设、使用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洗车场(点)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六条 已经批准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设施(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依法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第七条 特种行业年用水量3600立方米以上(包含3600立方米)的,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依法实行加价收费。
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特种行业的用水水表移至户(场)外,实行远传水表计量,实时监控,并将特种行业分类名录及用水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第九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配备专职用水管理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年度30%的计划用水指标:
(一)特种行业用水管网及设施(器具)跑、冒、滴、漏严重且未及时修复的;
(二)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洗车场(点)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特种行业用水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
(四)已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符合节水要求且未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的。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的用水情况和节水设施(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均实际用水量3600 m3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均实际用水量3600m3以下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自建设施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每年负责制定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安排方案,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安排方案的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需要调整测试时间的,应当在接到工作安排方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年用地表水达到50万m3或者地下水20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八条 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改变用水性质等原因而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或连续两个考核期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九条 用水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测试方式:
(一)委托专业测试服务机构测试;
(二)具备条件的自行组织测试。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测试工作,并按照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
用水单位应配合测试服务机构做好测试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测试服务机构应对被测试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用水单位每个用水单元和用水设备应按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符合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
用水计量设施应完好无损,计量准确,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当在水平衡测试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用水单位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按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十三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小区(社区)和个人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一)节水先进企业(单位)
1.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并上报;
2.按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技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并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3.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实际用水量低于核定用水计划(定额)的30%或实际用水量处于国家(同类行业)先进水平;
4.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取水量和单位产品取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5.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6.按时足额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费用的。
(二)节水先进小区(社区)
1.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小区(社区)活动,并取得“节水型小区(社区)”称号;
2.本小区范围内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本小区内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且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率达100%;
4.本小区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且有完整的宣传资料,宣传效果明显的。
(三)节水先进个人
1.热心节水事业,工作认真主动,廉洁奉公,忠于职责;
2.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3.在提高节水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对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
三、评选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定当年相关奖项名额和奖励标准。根据分配名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推荐六安市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小区(社区)、节水先进个人。
(二)被推荐的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小区(社区)须填写申报表,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节水先进个人须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及单位或小区(社区)的推荐意见。
(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定先进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节水奖励的资金从财政安排的节水专项资金中支付。
五、评选工作的监管
参评企业(单位)、小区(社区)、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资金,2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